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台端實際與本公司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為保障台端正當權益,請台端於留存、登錄個人資料或使用本網站前,詳閱下列所述事項,如台端完成填寫並送出個人資料或繼續使用本網站,則視同已充分了解並同意以下聲明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之目的:
「030仲裁」、「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099國內外交流業務」、「107採購與供應管理」、「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122訴願及行政救濟」、「123貿易推廣及管理」、「124鄉鎮市調解」、「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申請表單/網站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台端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活動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
中華民國境內(含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四)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公司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聯絡窗口 稽核室朱芳慧(#1314) 詢問。
六、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七、其他:
(一) 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為保護台端個人資料權利,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本告知事項,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若台端不同意修改內容,請立即與本公司聯繫,否則將視為台端已同意並接受本告知事項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二) 本告知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函令解釋及相關規定,上開規章未規定時,台端同意與本公司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之。
(三) 本告知事項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本告知事項之任何內容經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四) 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有關本告知事項所生之任何爭議,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